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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格确认程序
[ 作者:Admin 来源:大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点击数:971 更新时间:2007-12-3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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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是指1963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或《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有过违反政策生育行为的,不作为计划生育家庭。
    (二)农村居民原则上为2002年末(即户籍制度改革前)具有农业户口性质的居民,或者1998年第二轮(以后需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而变化)土地承包中获取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的居民,至享受该奖励扶助政策时户口性质未发生变化的。或者在新“居民户口簿”的“居所"、“服务处所”栏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的。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上述因素,综合加以确认,具体确认办法由各设区的市制定。以从事江、海捕捞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渔业村的渔民,可视为农村居民。农村居民其中已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的不享受本奖励扶助金。
    2002年底以前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以及因土地征用转为城镇居民的,2003年1月1日以后按户籍制度改革关于准入制度规定条件迁入城镇的,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其中有部分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虽然没有发生变化,或没有享受到城镇居民的社保待遇,也不作为农村居民奖励扶助对象。他们的待遇及奖励,各级政府应按劳动保障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失地农民及城镇无业居民中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一并考虑,由当地政府出台政策,使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改革开放成果惠及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
    (三)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如果一方为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村居民,农村居民一方也可以申领规定的奖励扶助金。
    (四)人户分离(如随子女一起生活)的在户籍地申请办理奖
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奖励的条件
    (一)奖励扶助年龄规定:以身份证载明的出生年月计算年满60周岁。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双方达到双方享受。
    (二)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按我省原政策及原《条例》规定领取的《独生子女证》,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2、按现《条例》规定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1963年1月1日以后生育),不受应在孩子14周岁以内领证的限制,可以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原《独生子女证》遗失的,应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原发证机关应在查到存根或查清情况的基础上补办,不得弄虚作假;
4、按原政策及《条例》关于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未育,经批准生育后是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未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对实际上已生育过二个孩子的一方不再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实际上已生育过二个孩子的一方不享受本项奖励扶助金;
5、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及补办中弄虚作假,属于出具和持有假计划生育证明,应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取消,如已享受奖励扶助金则应追回,同时按监督办法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包括以下对象:一是1963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对所生育的一个孩子是否为计划内未加限制。非婚同居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单亲家庭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二是再婚夫妻中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为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夫妻;三是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四是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五是各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四)“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第一,应是未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孩子。第二,“依法收养”应从以下情况把握:一是1992年4月1日以后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应严格按照《收养法》的规定执行,以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和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期间在公证机关办理的收养公证为有效证件;二是1992年3月31日以前事实收养一个孩子,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可按个人申报、群众评议、村级审议、乡级审核程序(附后)加以确认。第三,收养必须为夫妻共同行为,单身收养不属奖励扶助范围。第四,生育后收养或收养后生育,以及收养二个孩子,均属已有二个或二个以上孩子,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
(五)“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妻”:一是从定性上分析所生育的孩子必须符合我省生育政策的规定且经过批准的生育,从定量上分析只能是生育二个孩子。二是其中一个孩子已死亡必须是在该孩子未生育前。三是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后离婚或丧偶没有再婚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四是“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应区别对待:1980年以前生育两个孩子的视为符合生育政策规定和经过批准生育;1981年后生育两个孩子或者第二个孩子应以第二个孩子生育时有无批准手续为准(从1981年开始我省有了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并要求批准后才能生育。由于各地执行上有先后,初期审批手续不规范、文书档案保存不完整,掌握上对1981年至1984年期间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可以看曾是否作计划外生育处理过,从1985年起严格以有无批准手续确认)。第一胎为双胞胎生育的,按批准生育二个孩子对待。批准生育的第二胎为双胞胎的属于已有三个孩子。
(六)“只生育一个孩子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现身边无子女的夫妻,年满50周岁即可申请领取规定的奖励扶助金”,这个条件要求,必须是只生育一个孩子死亡以后没有再生育或收养,现身边无子女的夫妻。没有该孩子应在未生育前死亡的限制。只生育一个孩子死亡,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的,可以享受本奖励扶助金。
终身未育者或者生育二个及以上孩子全部死亡现无子女的,不享受奖励扶助制度。依法生育二个孩子全部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可列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救助对象。
    三、申请、审议、审核、确认程序
    符合规定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应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领取奖励扶助金申请。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原则,实行年度确认。奖励扶助金的申请和确认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在当年度达到规定条件后,于当年的3月1日至10日(首次实施时按全面推行的具体部署进行,下同),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于3月11日至20日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产生)会议讨论,再于3月21日至30日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十日。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于公示后十日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应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认真、负责地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退还村转交申请人本人。需要留存的附申报表一并上报。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十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如无异议,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于4月30日前上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经复核确认后,分别于5月10日前将初步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村民委员会,在各村张榜公布十日。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再于6月10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奖励扶助对象所在地乡(镇),建立县、乡两级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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