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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
[ 作者:dfyehaitao 来源:大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点击数:940 更新时间:2007-12-2 文章录入:dfyehai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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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审议、审核、确认程序
   
    符合规定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应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领取奖励扶助金申请。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原则,实行年度确认。奖励扶助金的申请和确认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在当年度达到规定条件后,于当年的3月1日至10日(首次实施时按全面推行的具体部署进行,下同),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于3月11日至20日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产生)会议讨论,再于3月21日至30日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十日。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于公示后十日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应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认真、负责地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退还村转交申请人本人。需要留存的附申报表一并上报。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十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如无异议,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于4月30日前上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经复核确认后,分别于5月10日前将初步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村民委员会,在各村张榜公布十日。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再于6月10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奖励扶助对象所在地乡(镇),建立县、乡两级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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